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91民初1369号
原告: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56号院5号楼2层208。
法定代表人:李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相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娜,该公司员工。
被告:招商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26楼2603-6室。
负责人:余志良,董事。
原告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招商局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9日收到申请后当天电话通知原告同意给予其10天缓交时间,但缓交时间已过,原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因此,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自收到上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仍未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占举
人民 陪 审员 张伟清
人民 陪 审员 彭丽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兼) 黄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