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5民初64163号
原告: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56号院5号楼2层208。
法定代表人:李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英,女,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恒大智能汽车(广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奎。
原告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恒大智能汽车(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款214 000元及违约金(以214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12月10日起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北京宏城鑫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城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签署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根据5.3条约定,设计人员提交施工图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人合同总价的40%,即214 000元。原告完成设计后,多次催款未果。后来宏城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宏城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给了被告。但是被告至今没有支付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北京高能筑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人)与宏城公司(发包人)于2016年10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乐视车联网及零派办公室、易到用车办公室工程设计工作,设计人提交设计施工图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人合同总价的40%,即214 000元,发包人应按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原告又提交宏城公司(甲方)、原告(乙方)与睿驰智能汽车(广州)有限公司(丙方)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鉴于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办公室工程设计服务。自本协议生效日起,根据本协议之条款,甲方同意转让,且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原协议下的全部权利义务。
庭审中,原告提交邮件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发票复印件,以此说明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将设计图发给了乐视地产部臧青并开具了发票。
经查,北京高能筑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更名为原告。睿驰智能汽车(广州)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更名为恒大法拉第未来智能汽车(广东)有限公司,后又于2019年1月8日更名为被告。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补充协议》及邮件,以此说明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自身的义务,被告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设计费214 000元有合同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现原告主动降低违约金标准,本院不持异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恒大智能汽车(广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二十一万四千元及违约金(以二十一万四千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计算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2元,由被告恒大智能汽车(广东)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转交原告)。
案件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恒大智能汽车(广东)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转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东方
审 判 员 韩晓薇
审 判 员 张佳琪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