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10241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设计师,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鲁,北京京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成,北京京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优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乡颐温南路6号楼2层2038室。
法定代表人:杜艳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奇,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星,男,该公司设计师。
被告: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56号院5号楼2层208。
法定代表人:李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民,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优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合建筑公司)、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谊高能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鲁、冯成,被告优合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伟奇、樊星,被告建谊高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优合建筑公司、建谊高能公司连带向我支付设计费用161.1662万元;2.请求判令优合建筑公司、建谊高能公司连带支付自立案之日起以161.1662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年底,优合建筑公司、建谊高能公司共同承接了位于河北省邢台市王家庄片区改造项目工程,后由我为该工程A、B、C区结构和B、C区水暖、机电设计工作,双方通过聊天软件沟通确定主体结构价格为每平方米3元(税后),设计总面积363885平方米;水暖、机电设计价格为每平方米2.2元(税后),设计总面积281185平方米。2018年5月底,我按照优合建筑公司、建谊高能公司的要求交付设计成果,后多次找优合建筑公司、建谊高能公司要求支付服务费用,优合建筑公司、建谊高能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被告优合建筑公司辩称,一、我方认为***在事实理由中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本案的项目系甲方与建谊高能公司签署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我方工作人员与建谊高能公司的工作人员系项目合作关系,并且通过我方工作人员的推荐,由本案***共同参与该项目,并非二被告共同承接。***所述由二被告共同承接与事实不符。二、***确实参与了该项目的部分设计内容,但由于甲方原因,项目的B、C区没有进行,在项目A区施工图审查过程中由于***对甲方的审图意见不予配合,并拒绝提供模型和图纸,导致甲方工期延误,并提出解除涉案的设计合同,该项目没有继续进行。三、***所提供的关于该项目的结构及机电专业的工作量比例始终没有得到最终确认,***也只是参与了全部设计工作内容的其中一部分环节,并未按照要求交付设计成果并完成全部设计工作,其要求支付的设计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我方已经按照从建谊高能公司处收取的款项向本案***支付了相应比例的设计费用,不应再向***继续支付。要求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建谊高能公司辩称,一、***不应把我方列为本案被告,法院应依法驳回***对我方的起诉。我方没有与***签订过任何书面协议,也没有委托过***参与邢台王家庄棚户区改造项目设计工作。我方与***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我方列为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与优合建筑公司之间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涉案项目中我方只与优合建筑公司有合作关系。二、我方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我方与***没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向优合建筑公司主张权利。三、***已经收到相关费用,亦无权主张其他设计费用。根据合同涉及费用支付是严格按照进度支付的,***主张160余万元的设计费,既不符合合同规定,也不符合基本常识,其主张不应得到法院支持。经了解,***参与了优合建筑公司从我方处拿到的部分设计任务,优合建筑公司已经支付其相关费用。根据我方与河北永康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之规定,本项目总设计费用480万元,分六次付费,截至今日,我方共收到四期付费,分别是2017年11月14日的48万元,2018年5月4日48万元,2019年2月3日24万元,2019年7月2日38万元。合同现在处于终止状态。我方收到设计款项后,及时拨付给设计人员开展设计工作,优合建筑公司收款后及时给***设计启动费用。项目终止后,根据优合建筑公司指令,我方又代优合建筑公司给澎湃公司5.4万元。我方认为***收到了应得的费用,不应向优合建筑公司主张权利,更无权以我方按照优合建筑公司指令代付款作为存在事实上的合同为由向我方主张权利。四、***在实际履行与优合建筑公司合同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导致该项目无法正常进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由于***不配合A区外审修改,造成甲方不满使整个项目终止,我方也承担这后续费用无法收回的损失。就对方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我方也不同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日,河北永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以下简称永康公司)与建谊高能公司(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王家庄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设计,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设计单价每平方米16元,估算设计费480万元。建谊高能公司称其承包上述设计项目后,将该项目交给其员工廉小龙项目组负责,建谊高能公司提交2019年7月5日与廉小龙签订的《协议所》证明其上述主张。《协议书》载明,针对王家庄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谊高能公司负责提供注册建筑师1人、注册结构工程师1人用于该项目设计成果文件、审核出图文件质量,建谊高能公司按设计费的18%收取管理费,廉小龙负责该项目的技术管理,并对图纸质量负全责;该项目其他设计人员由廉小龙负责提供并拥有公司社保;该项目后期配合施工服务由廉小龙负责,如需建谊高能公司配合后期施工服务将按设计费的20%收取管理费。
优合建筑公司称该公司李雷与廉小龙系同学关系,廉小龙找到李雷让优合建筑公司配合建谊高能公司将最初的设计方案先做出来,设计方案作出后,廉小龙又跟优合建筑公司商量让优合建筑公司推荐团队进行后续的施工图设计;***知道优合建筑公司参与该项目后,找到优合建筑公司称其有团队,可以做结构水暖机电设计;优合建筑公司将***推荐给廉小龙,李雷与***协商的价格是结构每平米3元,水暖机电每平米2.2元,李雷跟廉小龙说了之后,廉小龙也同意了;实际执行过程中,是建谊高能公司将设计费交给优合建筑公司,优合建筑公司再将***应得的部分给***;优合建筑公司与建谊高能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建谊高能公司称廉小龙原是建谊高能公司方案所所长,诉争工程是廉小龙找关系找来的,建谊高能公司与永康公司签订合同后,将该工程交给廉小龙项目组负责,其不知晓之后廉小龙找优合建筑公司设计的情况;建谊高能公司收到廉小龙提交的图纸后,进行内审,同时将图纸交永康公司选定的图纸审查机构进行外审,但图纸在内审和外审中均发现许多问题,没有通过审查,建谊高能公司要求廉小龙修改图纸,廉小龙与优合建筑公司及优合建筑公司与***沟通过程中,***称不给设计费就不修改,建谊高能公司才知道廉小龙找他人设计图纸一事,当时建谊高能公司免去廉小龙方案所所长的职务,诉争项目由建谊高能公司员工赵旭强接手;之后建谊高能公司多次与永康公司协商,但永康公司坚持认为建谊高能公司延误项目整体进行,向建谊高能公司发函终止了改项目。***称2017年年底,李雷找到***,让***进行诉争工程A、B、C区的结构设计,2018年4月李雷又让***找人做B、C区的水暖机电设计,双方协商结构部分设计单价为每平方米3元,水暖和机电部分设计单价为每平方米2.2元。
庭审中,***称结构部分设计面积363885平方米,水暖机电部分设计面积281185平方米。优合建筑公司对***主张的上述面积予以认可,但称其与***协商的价格包括提供合格的施工图并配合后续施工,且***的工程量应以外审图纸为准,图纸审查过程中,***拒绝按外审机构的修改意见修改图纸。建谊高能公司对***所述不予认可,称单价及面积是李雷与***商定的,建谊高能公司未收到B、C区的设计成果,其收到的A区结构设计图纸也没有通过内审。***称收到过结构图的内审修改意见且其2019年7月已经按照意见进行了修改;优合建筑公司称该次修改并非最后一版图纸,***拒不配合修改图纸;建谊高能公司称其将修改意见反馈给了优合建筑公司,但未得到回复。建谊高能公司因图纸问题导致永康公司终止了与建谊高能公司的合作,并提交永康公司下属邢台市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9月3日作出的《回复函》予以佐证,《回复函》载明由于建谊高能公司出具的施工图质量严重不合格,审查意见尚未通过,该公司无法继续支付;2019年7月项目A区施工图审查意见中,个楼建筑结构专业设计规范强条共计20余条,其中6条意见在2018年9月第一次施工图审查时就已提出但仍未得到修改;图纸问题导致审图机构根本无法出具正式审图意见,因此该公司无须再向建谊高能公司支付任何设计费用。优合建筑公司对上述《回复函》予以认可,***对上述《回复函》不予认可。
根据***提交证据显示,2018年2月2日,李雷告知***称诉争项目结构由***总负责;2018年6月1日,***在QQ工作群中提交A区商业及主楼、热换站、幼儿园、BC区车库、C区主楼、B区主楼结构图,刘忠提交B、C区暖通专业图纸及B、C区给排水专业图纸,李春辉提交第一版电气图纸,后各参与人持续在该QQ工作群中就图纸进行沟通,***称结构、水暖机电设计人员均是其找来参与诉争项目的;2018年8月,***通过邮箱向优合建筑公司人员樊星发送A区商业及地库、1#2#3#8#9#10#11#12#及商业、BC区车库等图纸;2018年10月11日,***在QQ工作群中发布“甲方内审意见”,群内成员就修改问题进行了讨论。2019年1月8日,***与李雷协商付款事宜,李雷支付现金压力较大,询问能否公司对公司支付,***称对公支付需要手续费,李雷称10%的以内都可以接受。2019年7月2日,优合建筑公司人员樊星在工作群要求各专业汇总图纸,同时***继续做图纸深化,2019年7月5日,***在工作群中提交A区第一版报审施工图及计算书。2018年5月14日,优合建筑公司人员哈歆向***转账支付50000元,备注为王家庄定金;2019年3月6日,建谊高能公司向***指定的北京澎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转账支付54000元。建谊高能公司称其系按照优合建筑公司的指令向北京澎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付款,否认其与***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根据优合建筑公司提交证据显示,2019年3月,李雷与***聊天记录中李雷称“这个项目目前看可能还得接着做”,***称“不管怎么样,先把之前的费用结了”,李雷向***发送了机构、水暖、电气审图意见并称“正因为结不了,所以要接着做”、“只有咱们接着做,才有可能拿到钱”,***称“机电上次我们谈,也是说不做那就把费用结完,如果继续跟进,先结部分,然后再跟进”,并向李雷发送图片称“这个分包协议,是不是把总体费用写上”,李雷称“不用,这个就是每次结款用的”;***称“但是,还是那句话,不结费用咱们不往下进行”,李雷称“恩,尽量谈吧”;2019年3月21日,***向李雷发送《设计服务协议(机电专业)》,李雷称“协议没问题,但付款肯定是按甲方的付款进度来的”;2019年4月12日,***称“机电专业经过商量,出图之前先支付20万(税后),作为启动资金,如果同意的话,再谈A区的修改量及费用,谈妥,A区可以接”;2019年7月11日,***称“司令,王家庄项目已经停止,工作量这块还有这个费用这块麻烦你们的,也抓紧时间咱们算一下”,李雷称“问问樊所吧”,***称“正常来说,咱们合作,你们是我们的甲方,现在这种情况,你们应该主动积极争取”,李雷称“我们开始是想往下走的,往下走大家都有钱,虽说可能达不到之前的价格,但也不会差太多,机电团队不配合,我们找不到人接手,接手的人对之前的工作量不认可,甲方又急着要图,我们谈了3个机电团队,最后没辙才撤,赵工那边因为在高能内部,所以管理费低,才能做,我们也是一直有人配合,A区的图我们因为之前的图纸不行,还翻了一遍,最后也只能让了,我们也是赔的,工作量可以算,赵工那边我们也打招呼了,让他们看图纸能用多少,这算工作量,希望后期补一部分费用”,***称“大家都赔了,但是目前的处理方式我觉得不太妥善,不能我们自己去找赵工要钱吧”,李雷称“不是让你们自己去跟赵工要钱,是让大家跟赵工谈工作量,我们转达的他们不认可,再回来,说实话,由于没到节点,工作量很难界定”,之后李雷称其退出该项目,让***去与建谊高能公司谈合作,***称建谊高能公司出价其不能接受,2019年7月24日,***称“和高能没有谈妥,那咱们就算下工作量吧,工作量的事情,尽快算,如果差不多,咱们这个项目就结束了,大家都不想在这个项目上牵扯太多精力,如果相差较多的话,我只能找你了,毕竟干活的人追着我要钱”;2019年7月29日,李雷称“提供a区模型和图纸,你要多少钱,后续工作还有很多,还有配合报审,详图,对图,施工配合,你看看你目前工作所占比例,bc区你提一个工作比例”;2019年8月26日,***称“司令,说实话,我主要面对你,你和甲方怎么谈,和我没有多大关系,过两天去邢台和甲方谈,我可以参加,但是甲方和我也没有直接关系,他也不认识我,BC区现在甲方的因素,不给钱,A区咱们是做了,甲方也给钱了,但是我们也没有拿到,因此这个项目费用我只会找你,我的兄弟们接这个活,他们也只会找我,不会找你!这个关系就是这样,上百万的项目不可能就这么算了”,李雷称“a区给钱了?a区7万平米,我把之前方案拿的钱掏出来也不够啊”,***称“A区,施工图继续,我们都做到施工图外审意见回来了,上次甲方已经给了一笔钱”。2019年6月,樊星与***联系称“你把a区的结构图收拾一套给甲方他们内审”,***称“那天不是说了吗,就等着钱吧,钱到了以后咱们再给吗,我现在就开始给图了”,樊星称“现给他们看看去,给个pdf”,***称“我觉得是这样的,pdf怎么了,pdf时咱们的成果呀,现在不想给他们成果”。
庭审中,***及优合建筑公司、建谊高能公司均称未对***团队的工作量进行过确认,***自述其与优合建筑公司就付款条件未进行过约定。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情况及双方提交证据,可以认定河北永康公司委托建谊高能公司承担王家庄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设计后,建谊高能公司将其中部分设计工作分包给优合建筑公司实施,优合建筑公司又将涉案工程A、B、C区的结构设计及B、C区的水暖机电设计转包给***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承包单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并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加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第18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上述规定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本院查明的情况,优合建筑公司与***之间就河北省邢台市王家庄棚户区改造项目系设计转包合同关系。优合建筑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涉案工程部分设计任务转包给无建筑装饰设计资质***个人,双方之间的转包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无效。优合建筑公司与***就河北省邢台市王家庄棚户区改造项目达成的设计转包协议虽属无效,但***已经完成了部分设计任务,优合建筑公司亦应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具体标准参照双方约定的结构部分设计单价为每平方米3元,水暖和机电部分设计单价为每平方米2.2元予以确定。庭审中,***及优合建筑公司均认可***参与设计部分中结构部分设计面积363885平方米、水暖机电部分设计面积281185平方米,本院对此予以采信,由此认定A区建筑面积为82700平方米,B、C区建筑面积为281185平方米。但根据本案查明情况,优合建筑公司称其与***协商的价格包括提供合格的施工图并配合后续施工,本院予以采信,***自述其与优合建筑公司就付款条件未进行过约定,在涉案项目进行过程中,***与优合建筑公司因费用问题及后续配合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拒绝提供a区结构设计成果并拒绝配合后续设计修改,最终双方分歧无法弥合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而终止,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酌定***在涉案项目A区完成的工作量为40%,在涉案项目B、C区完成的工作量为25%,核定优合建筑公司就涉案项目A区结构设计应支付***99240元,就涉案项目B、C区结构、水暖机电设计应支付***365540.5元。就已付款情况,李雷称其可接受10%以内的付款手续费,***未提出异议,故就建谊高能公司代优合建筑公司支付的54000元,本院核定***实收48600元,与优合建筑公司工作人员哈歆支付给***的50000元,一并予以扣除。因***与优合建筑公司就付款条件未进行约定,且该项目因双方分歧而终止,就***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要求建谊高能公司与优合建筑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该主张无法律依据,且建谊高能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第八百条,判决如下:
一、北京优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就河北省邢台市王家庄棚户区改造项目达成的设计转包合同关系无效。
二、北京优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设计费366180.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05元,由***负担14919元,已交纳;由北京优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3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迎宾
人民陪审员  胡显蕾
人民陪审员  沈玉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永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