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优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与某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民终60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优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乡颐温南路6号楼2层2038室。
法定代表人:杜艳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奇,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维霞,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正强,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成,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56号院5号楼2层208。
法定代表人:李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民,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优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合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谊高能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0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优合建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建谊高能公司与优合建筑公司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不存在设计分包合同关系,优合建筑公司与***亦不存在转包合同关系,优合公司工作人员、***团队均是该项目的合作参与方,一审判决对各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效力认定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A区建筑面积为82
700平方米与事实不符,根据一审中***提交的《王家庄面积核定表》,A区建筑面积应为74 367.89平方米,且一审没有考虑图纸完成的质量,根据各方协商,***所报的设计费单价对应的应为其提供合法合规的施工图设计成果,但实际上***并没有提供经审核通过的A区施工图,一审判决酌定的工作量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就建谊高能公司支付的54 000元,一审中***并未要求扣减10%的手续费,一审判决核减该部分手续费,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4.涉案项目终止履行的根本原因在于***负责的A区结构施工图设计没有审核通过且***拒绝修改,业主方河北永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康公司)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实际支付的进度款只有380 000元,建谊高能公司收到发包方支付的设计费后,向优合公司支付851 000元,向廉某1指定账户支付377 862元,向***指定账户支付54 000元,建谊高能公司根据与廉某1签订的协议扣留了297 138元作为管理费,优合建筑公司基本没有任何收益,还要向***支付高昂设计费明显不公平。
***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优合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优合建筑公司李某1与***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优合建筑公司与***存在分包合同法律关系,***完成了约定的设计工作,有权主张费用。即使最终认定双方不存在分包关系,***的团队已经进行了设计并提交了工作成果,应该按照约定获得相应的费用。
建谊高能公司述称,1.在涉案项目中建谊高能公司只与优合建筑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建谊高能公司没有与***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也没有委托过***参与涉案项目的设计工作,与***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建谊高能公司不应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应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2.建谊高能公司具备设计资质,项目通过招标取得,与永康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建谊高能公司与优合建筑公司之间的口头合作协议客观存在且履行,亦合法有效;优合建筑公司与***之间的协议与建谊高能公司没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建谊高能公司不发表意见;3.对一审判决认定建谊高能公司不承担责任予以认可,建谊高能公司收到永康公司支付的设计费后及时拨付给了设计人员,但由于***在设计过程中拒不配合整改,不得已建谊高能公司重新组织团队完成工作,并最终接到甲方的回复函终止合作,建谊高能公司面临着被追究责任的可能。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优合建筑公司、建谊高能公司连带向***支付设计费用1 611 662元;2.请求判令优合建筑公司、建谊高能公司连带支付自立案之日起以1 611 66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1日,永康公司(发包人)与建谊高能公司(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王家庄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设计,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设计单价每平方米16元,估算设计费480万元。建谊高能公司称其承包上述设计项目后,将该项目交给其员工廉某1项目组负责,建谊高能公司提交2019年7月5日与廉某1签订的《协议书》证明其上述主张。《协议书》载明,针对王家庄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谊高能公司负责提供注册建筑师1人、注册结构工程师1人用于该项目设计成果文件、审核出图文件质量,建谊高能公司按设计费的18%收取管理费,廉某1负责该项目的技术管理,并对图纸质量负全责;该项目其他设计人员由廉某1负责提供并拥有公司社保;该项目后期配合施工服务由廉某1负责,如需建谊高能公司配合后期施工服务将按设计费的20%收取管理费。
优合建筑公司称该公司李某1与廉某1系同学关系,廉某1找到李某1让优合建筑公司配合建谊高能公司将最初的设计方案先做出来,设计方案作出后,廉某1又跟优合建筑公司商量让优合建筑公司推荐团队进行后续的施工图设计;***知道优合建筑公司参与该项目后,找到优合建筑公司称其有团队,可以做结构水暖机电设计;优合建筑公司将***推荐给廉某1,李某1与***协商的价格是结构每平方米3元,水暖机电每平方米2.2元,李某1跟廉某1说了之后,廉某1也同意了;实际执行过程中,是建谊高能公司将设计费交给优合建筑公司,优合建筑公司再将***应得的部分给***;优合建筑公司与建谊高能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建谊高能公司称廉某1原是建谊高能公司方案所所长,诉争工程是廉某1找关系找来的,建谊高能公司与永康公司签订合同后,将该工程交给廉某1项目组负责,其不知晓之后廉某1找优合建筑公司设计的情况;建谊高能公司收到廉某1提交的图纸后,进行内审,同时将图纸交永康公司选定的图纸审查机构进行外审,但图纸在内审和外审中均发现许多问题,没有通过审查,建谊高能公司要求廉某1修改图纸,廉某1与优合建筑公司及优合建筑公司与***沟通过程中,***称不给设计费就不修改,建谊高能公司才知道廉某1找他人设计图纸一事,当时建谊高能公司免去廉某1方案所所长的职务,诉争项目由建谊高能公司员工赵某1接手;之后建谊高能公司多次与永康公司协商,但永康公司坚持认为建谊高能公司延误项目整体进行,向建谊高能公司发函终止了该项目。***称2017年年底,李某1找到***,让***进行诉争工程A、B、C区的结构设计,2018年4月李某1又让***找人做B、C区的水暖机电设计,双方协商结构部分设计单价为每平方米3元,水暖和机电部分设计单价为每平方米2.2元。
庭审中,***称结构部分设计面积363 885平方米,水暖机电部分设计面积281 185平方米。优合建筑公司对***主张的上述面积予以认可,但称其与***协商的价格包括提供合格的施工图并配合后续施工,且***的工程量应以外审图纸为准,图纸审查过程中,***拒绝按外审机构的修改意见修改图纸。建谊高能公司对***所述不予认可,称单价及面积是李某1与***商定的,建谊高能公司未收到B、C区的设计成果,其收到的A区结构设计图纸也没有通过内审。***称收到过结构图的内审修改意见且其2019年7月已经按照意见进行了修改;优合建筑公司称该次修改并非最后一版图纸,***拒不配合修改图纸;建谊高能公司称其将修改意见反馈给了优合建筑公司,但未得到回复。建谊高能公司称因图纸问题导致永康公司终止了与建谊高能公司的合作,并提交永康公司下属邢台市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9月3日作出的《回复函》予以佐证,《回复函》载明由于建谊高能公司出具的施工图质量严重不合格,审查意见尚未通过,该公司无法继续支付;2019年7月项目A区施工图审查意见中,各楼建筑结构专业设计规范强条共计20余条,其中6条意见在2018年9月第一次施工图审查时就已提出但仍未得到修改;图纸问题导致审图机构根本无法出具正式审图意见,因此该公司无须再向建谊高能公司支付任何设计费用。优合建筑公司对上述《回复函》予以认可,***对上述《回复函》不予认可。
根据***提交证据显示,2018年2月2日,李某1告知***称诉争项目结构由***总负责;2018年6月1日,***在QQ工作群中提交A区商业及主楼、换热站、幼儿园、BC区车库、C区主楼、B区主楼结构图,刘某1提交B、C区暖通专业图纸及B、C区给排水专业图纸,李某2提交第一版电气图纸,后各参与人持续在该QQ工作群中就图纸进行沟通,***称结构、水暖机电设计人员均是其找来参与诉争项目的;2018年8月,***通过邮箱向优合建筑公司人员樊某1发送A区商业及地库、1#2#3#8#9#10#11#12#及商业、BC区车库等图纸;2018年10月11日,***在QQ工作群中发布“甲方内审意见”,群内成员就修改问题进行了讨论。2019年1月8日,***与李某1协商付款事宜,李某1称支付现金压力较大,询问能否公司对公司支付,***称对公支付需要手续费,李某1称10%以内都可以接受。2019年7月2日,优合建筑公司人员樊某1在工作群要求各专业汇总图纸,同时***继续做图纸深化,2019年7月5日,***在工作群中提交A区第一版报审施工图及计算书。2018年5月14日,优合建筑公司人员哈某1向***转账支付50 000元,备注为王家庄定金;2019年3月6日,建谊高能公司向***指定的北京澎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转账支付54 000元。建谊高能公司称其系按照优合建筑公司的指令向北京澎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付款,否认其与***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根据优合建筑公司提交证据显示,2019年3月,李某1与***聊天记录中李某1称“这个项目目前看可能还得接着做”,***称“不管怎么样,先把之前的费用结了”,李某1向***发送了结构、水暖、电气审图意见并称“正因为结不了,所以要接着做”“只有咱们接着做,才有可能拿到钱”,***称“机电上次我们谈,也是说不做那就把费用结完,如果继续跟进,先结部分,然后再跟进”,并向李某1发送图片称“这个分包协议,是不是把总体费用写上”,李某1称“不用,这个就是每次结款用的”;***称“但是,还是那句话,不结费用咱们不往下进行”,李某1称“恩,尽量谈吧”;2019年3月21日,***向李某1发送《设计服务协议(机电专业)》,李某1称“协议没问题,但付款肯定是按甲方的付款进度来的”;2019年4月12日,***称“机电专业经过商量,出图之前先支付20万(税后),作为启动资金,如果同意的话,再谈A区的修改量及费用,谈妥,A区可以接”;2019年7月11日,***称“司令,王家庄项目已经停止,工作量这块还有这个费用这块麻烦你们的,也抓紧时间咱们算一下”,李某1称“问问樊所吧”,***称“正常来说,咱们合作,你们是我们的甲方,现在这种情况,你们应该主动积极争取”,李某1称“我们开始是想往下走的,往下走大家都有钱,虽说可能达不到之前的价格,但也不会差太多,机电团队不配合,我们找不到人接手,接手的人对之前的工作量不认可,甲方又急着要图,我们谈了3个机电团队,最后没辙才撤,赵工那边因为在高能内部,所以管理费低,才能做,我们也是一直有人配合,A区的图我们因为之前的图纸不行,还翻了一遍,最后也只能让了,我们也是赔的,工作量可以算,赵工那边我们也打招呼了,让他们看图纸能用多少,这算工作量,希望后期补一部分费用”,***称“大家都赔了,但是目前的处理方式我觉得不太妥善,不能我们自己去找赵工要钱吧”,李某1称“不是让你们自己去跟赵工要钱,是让大家跟赵工谈工作量,我们转达的他们不认可,再回来,说实话,由于没到节点,工作量很难界定”,之后李某1称其退出该项目,让***去与建谊高能公司谈合作,***称建谊高能公司出价其不能接受,2019年7月24日,***称“和高能没有谈妥,那咱们就算下工作量吧,工作量的事情,尽快算,如果差不多,咱们这个项目就结束了,大家都不想在这个项目上牵扯太多精力,如果相差较多的话,我只能找你了,毕竟干活的人追着我要钱”;2019年7月29日,李某1称“提供a区模型和图纸,你要多少钱,后续工作还有很多,还有配合报审,详图,对图,施工配合,你看看你目前工作所占比例,bc区你提一个工作比例”;2019年8月26日,***称“司令,说实话,我主要面对你,你和甲方怎么谈,和我没有多大关系,过两天去邢台和甲方谈,我可以参加,但是甲方和我也没有直接关系,他也不认识我,BC区现在甲方的因素,不给钱,A区咱们是做了,甲方也给钱了,但是我们也没有拿到,因此这个项目费用我只会找你,我的兄弟们接这个活,他们也只会找我,不会找你!这个关系就是这样,上百万的项目不可能就这么算了”,李某1称“a区给钱了?a区7万平米,我把之前方案拿的钱掏出来也不够啊”,***称“A区,施工图继续,我们都做到施工图外审意见回来了,上次甲方已经给了一笔钱”。2019年6月,樊某1与***联系称“你把a区的结构图收拾一套给甲方他们内审”,***称“那天不是说了吗,就等着钱吧,钱到了以后咱们再给吗,我现在就开始给图了”,樊某1称“先给他们看看去,给个pdf”,***称“我觉得是这样的,pdf怎么了,pdf是咱们的成果呀,现在不想给他们成果”。
庭审中,***及优合建筑公司、建谊高能公司均称未对***团队的工作量进行过确认,***自述其与优合建筑公司就付款条件未进行过约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情况及双方提交证据,可以认定永康公司委托建谊高能公司承担王家庄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设计后,建谊高能公司将其中部分设计工作分包给优合建筑公司实施,优合建筑公司又将涉案工程A、B、C区的结构设计及B、C区的水暖机电设计转包给***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承包单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并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加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上述规定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优合建筑公司与***之间就河北省邢台市王家庄棚户区改造项目系设计转包合同关系。优合建筑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涉案工程部分设计任务转包给无建筑装饰设计资质的***个人,双方之间的转包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无效。优合建筑公司与***就河北省邢台市王家庄棚户区改造项目达成的设计转包协议虽属无效,但***已经完成了部分设计任务,优合建筑公司亦应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具体标准参照双方约定的结构部分设计单价为每平方米3元,水暖和机电部分设计单价为每平方米2.2元予以确定。庭审中,***及优合建筑公司均认可***参与设计部分中结构部分设计面积363 885平方米、水暖机电部分设计面积 281 185平方米,法院对此予以采信,由此认定A区建筑面积为82 700平方米,B、C区建筑面积为281 185平方米。但根据本案查明情况,优合建筑公司称其与***协商的价格包括提供合格的施工图并配合后续施工,法院予以采信,***自述其与优合建筑公司就付款条件未进行过约定,在涉案项目进行过程中,***与优合建筑公司因费用问题及后续配合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拒绝提供A区结构设计成果并拒绝配合后续设计修改,最终双方分歧无法弥合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而终止,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法院酌定***在涉案项目A区完成的工作量为40%,在涉案项目B、C区完成的工作量为25%,核定优合建筑公司就涉案项目A区结构设计应支付***99 240元,就涉案项目B、C区结构、水暖机电设计应支付***365
540.5元。就已付款情况,李某1称其可接受10%以内的付款手续费,***未提出异议,故就建谊高能公司代优合建筑公司支付的54 000元,法院核定***实收48 600元,与优合建筑公司工作人员哈某1支付给***的50 000元,一并予以扣除。因***与优合建筑公司就付款条件未进行约定,且该项目因双方分歧而终止,就***主张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要求建谊高能公司与优合建筑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该主张无法律依据,且建谊高能公司不予认可,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第八百条,判决:一、北京优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就河北省邢台市王家庄棚户区改造项目达成的设计转包合同关系无效;二、北京优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设计费366 180.5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补充查明如下事实:2020年9月29日一审庭审中,***陈述其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为“结构部分单价是3元,设计面积363 885平米。水暖和机电部分的单价是2.2元,设计面积281 185平米。……机电和水暖建筑面积没有单独确认过,因为我方只做了B、C区的机电,因此用总面积减去A区的面积就是我方做的水暖和机电的面积”。优合建筑公司表示,“单价和面积认可”。2020年9月29日及2020年11月18日的一审庭审中,***均表示其收到款项104 000元(含税),扣除税款收到的是98 600元。一审时,***提交一份《王家庄面积核定表》,其中载明A区地上住宅55 887.15平方米、地下储藏室4414.13平方米、地上商业5951.37平方米、地下车库8115.24平方米;B区地上住宅102
501.09平方米、地下储藏室10 143.46平方米、地上商业24 935.27平方米;C区地上住宅74
734.34平方米、地下储藏室7157.68平方米、地上商业8999.55平方米;B、C合建车库52 714.17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63 885.643平方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优合建筑公司与***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效力;二、优合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设计费及应付设计费数额。
一、优合建筑公司与***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效力。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设计,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本案中,建谊高能公司与永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取得涉案工程设计项目,并将其中部分设计工作分包给优合建筑公司实施,优合建筑公司又将涉案工程A、B、C区的结构设计及B、C区的水暖机电设计转包给***进行。因***不具备工程设计的相关资质,违反了法律关于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的强制性规定,故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优合建筑公司与***之间的设计转包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优合建筑公司上诉否认其与***之间存在设计转包合同关系。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虽然优合建筑公司与***并未签订书面设计合同,但首先,涉案设计项目的内容及费用标准系优合建筑公司人员与***协商确定;其次,合同履行过程中,***将相关工作成果提交给了优合建筑公司人员,优合建筑公司人员还曾要求***汇总相关成果文件;再次,就设计费的支付,优合建筑公司在一审中自认,其应在收到建谊高能公司支付的设计费后,再将***应得的部分支付给***;最后,双方发生纠纷后,亦系优合建筑公司人员与***就付款问题进行沟通协商。综合上述事实,足以证明优合建筑公司与***之间存在事实上的设计转包合同关系。优合建筑公司上诉否认其与***的合同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二、优合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设计费及应付设计费数额。
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本案中,虽然优合建筑公司与***之间的设计转包合同无效,但***已经实际完成了部分设计工作,并将相关工作成果提交给了优合建筑公司,优合建筑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因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均认可A、B、C区结构设计面积为363 885平方米,B、C区水暖机电设计面积为281 185平方米,一审法院据此认定A区面积为82 700平方米、B、C区面积为281 185平方米是正确的。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在涉案项目A区完成的工作量为40%,在涉案项目B、C区完成的工作量为25%,并无不妥。按照双方约定的结构部分每平方米3元、水暖和机电部分每平方米2.2元的设计单价计算,优合建筑公司应支付A区结构设计费99 240元和B、C区结构、水暖机电设计费365 540.5元,共计464 780.5元。***已收到税后设计费共计98 600元,优合建筑公司还应当支付设计费366 180.5元。一审判决对设计费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优合建筑公司上诉依据《王家庄面积核定表》主张A区建筑面积应为74 367.89平方米,但该表中各部分面积之和与总建筑面积并不能相对应,优合建筑公司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无法认定该表的准确性以及该表系双方进行结算的依据,在双方一审时已对面积共同确认的情况下,优合建筑公司仅依据该《王家庄面积核定表》而对一审认定的面积提出异议,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优合建筑公司另主张,一审认定已付设计款时扣除税款,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但***在一审时多次表示其扣除税款后实际收到的设计费为98 600元,故一审判决认定已付款时扣除税款并未超出***的诉讼请求。综上,优合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不同意支付设计费,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优合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 305元,由北京优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悦
审  判  员   刘国俊
审  判  员   刘佳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王湘羽
书  记  员   赵梦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