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高能筑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陕西广通铁路机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民终8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高能筑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36号鸿祥大厦B座6层601室。
代表人:张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生,男,该公司设计师,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56号院5号楼2层208室。
法定代表人:李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勇,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生,男,北京高能筑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设计师,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广通铁路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幸福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信明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攀,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高能筑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广通铁路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广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蓝田县人民法院(2017)陕012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生,上诉人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生、韩金勇,被上诉人陕西广通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明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7)陕012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发回重审;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陕西广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陕西广通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违反行政法规和条例,并认为该违反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行为与本案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之间无因果关系,并对该合同无效不承担责任是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1、陕信【2017l字鉴60号《司法意见书》、陕信【2017】造鉴字37号《鉴定意见书》是在蓝田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认定被上诉人的建筑工程是违法建筑后而做出的,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违章建筑所做出的结论是违反法律程序的,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一审法院未对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公司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在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公司再次重新申请对堆积在现场的材料等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时,一审法院不允许无法查明事实依法判案,是违反法定程序的。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公司的证据不予采信,未陈述任何理由违反法定程序。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陕西广通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
陕西广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请求:1、依法确认陕西广通公司与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2、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公司共同连带赔偿修复费用266767.77元;3、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公司退还陕西广通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669380.58元;4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公司支付租赁吊车费及挖机费3900元;5、鉴定费70000元、诉讼费由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公司负担。
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公司反诉请求:1、陕西广通公司与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2、驳回陕西广通公司要求支付修复费用、返还工程款、租赁吊车费用、租赁挖机费用、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的诉讼请求。3、陕西广通公司支付办公楼一层人工费、机械费135560元、支付办公楼基础部分人工费、材料费64530元。4、陕西广通公司支付拆除一层建筑人工费及机械费76370元。5、陕西广通公司支付厂房基础部分材料费102928元。6、陕西广通公司支付厂房材料费1001***元。7、陕西广通公司支付审图费4000元。8、陕西广通公司支付设计费121220元。10、陕西广通公司支付剩余材料损失300000元、临建房屋、工地大门材料人工损失费30000元。11、由陕西广通公司承担鉴定费、反诉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13日,陕西广通公司与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陕西广通公司作为发包方,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作为承包方。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陕西广通铁路机电配件有限公司新建办公楼、钢结构车间2栋。二、工程地点:西安蓝田华胥镇家具工业园内。三、工程面积:办公楼1228.8㎡;1、2号厂房共2523.5㎡。具体面积按实结算。四、工程概况及技术要求:(一)、工程概况:本工程分为办公楼、钢结构厂房两栋共三个单体工程,其中厂房为单层门式钢结构建筑,办公楼为三层砖混结构建筑(详见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蓝图)。(二)、本工程技术要求应执行国家钢结构工程,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混凝土和砖混工程,水、电及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以及所涉及的省、市或行业工程施工建筑标准、规范的要求。(三)、工程施工验收执行的验收标准详见本合同第五条《工程质量与验收》所约定的验收标准。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一、工程承包的范围为:以发包人提供的现有蓝图所设计的办公楼、厂房设计项目内容,作为本合同签订时承包人的施工承包范围;根据施工过程中现场情况发生工作量和所需材料规格、质量增减变化,经发包人、设计方、监理方和承包人一致同意,对原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增减的工程量技术要求不在本次签约时工程承包范围内,作为新的增、减工作范围重新确定。具体内容:1、蓝图办公楼主体工程(所有房间毛墙毛地、只包含一层进办公楼的大门、所有外墙窗户),所有装修都不在本合同范围内。2、两栋厂房的基础及主体工程。3、三栋建筑内水、电、消防工程不包含在本合同内。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三、发包方驻工地代表为(空),监理方代表为(空),承包方驻工地代表为(空)。第三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应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结合本工程的特殊情况进行支付及结算。一、工程总造价:工程总造价:约贰佰伍拾壹万元整(¥:251万元)。其中:①、办公楼建筑价款:830元/㎡,面积1228㎡,合同价约壹佰零贰万元整(¥:102万元),具体面积按实结算。②、两栋厂房建筑价款:***0元/㎡,面积2523.2㎡,合同价约壹佰肆拾玖万元整(¥:149万元),具体面积按实结算。二、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3日内,发包方预付工程总额的30%的材料备料款,即:柒拾伍万元整(¥75万元整),预付款支付后合同正式生效。2、厂房的主钢结构进场开始安装(不是安装完毕),发包方再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柒拾伍万元整(¥75万元整)。3、主厂房主、次钢构安装验收完毕,屋面、墙面彩板进场前,发包人再支付总额的30%,即:柒拾伍万元整(¥75万元整)。4、合同内工程全部完工,经发包人、监理方验收签字认可,再支付合同总额的7%,即壹拾玖万元整(¥19万元整)。5、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全部完工,经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经发包人、监理方签字认可,留全部工程总额3%的质保金,即:柒万元整(¥7万元整),质保期由工程验工验收之日计起为壹年,到期无质量争议支付3%的质保金,到期无争议7日内付清。三、合同价款的调整:……第四条工程期限,一、总日历工期:初步约定为210日历天,由工程预付款支付到帐(账)之日计算工期。……第五条工程质量与验收,一、承包方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或专业检验评定标准的条件,达到合格标准。二、验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建筑用压型钢板》GB/TD55-9、《波形屋面验收标准》GBJ301/8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第六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一、发包方须为承包方提供场地及进厂运输的道路条件,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红线和标高及水、电源。电费由施工方安装电表凭表按园区收费标准计费,水费免收。二、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时,承包方应书面通知发包方,在通知到达发包方7日内仍不能付款,承包方有权停工。三、因发包方设计变更使施工中断超过7日时,应在7日后的三日内支付承包方已完工部分的合同款项(经监理验收合格并资料报验合格部分工程的合同款项)。……五、承包方进入工地后,遇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因施工报建手续的原因被查处或要求停工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和解决;但由于承包人不能按照工业园区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进行施工,被政府执法部门查处和处罚时,应由承包人承担。六、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251万元为扣除养老统筹后的含税价,施工过程中,在报价范围内各种费用和税金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属于发包人为办理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等其他相关手续时,向有关部门交纳的各种费用及相关的其它配合费用,不含在本合同工程总造价中,应由发包人承担。……发包方:陕西广通铁路机车配件有限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信明珍(签字),日期:2016年3月13日,承包方:北京高能筑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委托代理人:刘文生(签字),日期2016年3月13日。”2016年4月19日,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与陕西雨佳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又于2016年4月17日、6月13日与王东峰王生强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分包合同》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王东峰、王生强。陕西广通公司未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给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提供图纸,而委托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设计施工图纸(蓝图)并审图。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提供的办公楼蓝图中,对办公楼走道宽度设计为1.5m,办公楼一、二层之间未设计圈梁。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按其提供的蓝图进行施工,后经陕西广通公司与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协商同意将办公楼由三层变更为四层。2016年3月14日至6月20日,陕西广通公司通过银行汇款给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410000元。因陕西广通公司与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为办公楼的建筑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拆除了办公楼已建成的一层主体部分的墙体,办公楼建筑仅完成地圈梁及伸出地圈梁的构造柱钢筋绑扎,两栋钢结构厂房已完成框架。因陕西广通公司与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为办公楼设计、工程质量发生纠纷停工。2017年1月26日,陕西广通公司诉至一审法院提出诉请如前。同年3月3日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公司提出反诉,反诉诉请如前。在本案审理中,2017年9月22日,蓝田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以工程未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为由给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下发违法建设停工通知。陕西广通公司于2017年6月2日申请:①对办公楼图纸设计的楼道宽度、以及办公楼一层与二层之间未设计圈梁是否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②办公楼基础(含一层所砌三层砖高度的墙体)、钢构厂房框架和基础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③、对修复办公楼基础(含一层所砌三层砖高度的墙体)、钢构厂房框架和基础的费用进行评估。④对办公楼已完成基础部分、两个钢构厂房框架和基础部分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评估。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公司对办公楼基础部分、办公楼一层的人工费及材料费,拆除办公楼一层部分人工费及机械费进行评估。同年6月5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委托陕西信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评估,鉴定机构于2017年11月2日分别以陕信[2017]造鉴字35号、陕信[2017]造鉴字37号、陕信[2017]鉴字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鉴定结论。其中,陕信[2017]造鉴字35号的鉴定意见为:1、若按照广通公司的施工蓝图进行计算,则高能公司施工完成的涉案工程已完工程量价款为:捌拾柒万贰仟柒佰陆拾捌元零陆分(¥872768.06元);若按照高能公司提供的施工白图进行计算,则高能公司施工完成的涉案工程已完工程量价款为:捌拾陆万陆仟伍佰玖拾陆元捌角玖分(¥866***6.89元)。2、若按照广通公司提供的施工蓝图进行计算,则办公楼基础部分施工人工费及材料费为:柒万捌仟叁佰元肆角壹分(¥78300.41元);若按照高能公司提供的施工白图进行计算,则办公楼基础部分施工人工费及材料费为:柒万肆仟玖佰玖拾壹元柒角捌分(¥74991.78元)。3、若按照广通公司主张的施工内容,则办公楼一层部分施工人工费及材料费为:贰万柒仟贰佰陆拾贰元陆角贰分(¥27262.62元);拆除办公楼一层部分人工费及机械费为:壹仟壹佰叁拾元肆角壹分(¥1130.41)。4、若按高能公司主张的施工内容,则办公楼一层部分施工人工费及材料费为:捌万捌仟零壹拾叁元肆角柒分(88013.47元)。拆除办公楼一层部分施工人工费及材料费为:叁仟贰佰贰拾叁元陆角伍分(¥3223.65元)。5、以上计算结果交由法庭进一步确认或质证。陕信[2017]造鉴字37号的鉴定意见为:1、办公楼走道设计宽度1.5m不符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第4.1.9条中表4.1.9的规定要求。2、办公楼一二层之间未设计圈梁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2010)第7.3.3条中表7.3.3的规定要求。陕信[2017]鉴字60号的鉴定意见为:(一)质量问题鉴定意见:1、办公楼基础室内外构造柱4C10竖向钢筋均生根在基础圈梁内,不符合(GB50011-2010)规范和(陕09G**-1)图集构造要求;存在着施工质量问题。2、1#厂房D轴线柱脚螺栓孔未设计在基础下部混凝土中心部位,向南偏差25mm~27mm;屋盖钢檩条、钢筋拉杆型号及尺寸、钢构件油漆等均不符合图纸设计要求;存在着施工质量问题。3、2#厂房D轴线柱脚螺栓孔未设置在基础下部混凝土中心部位,向北偏差30mm;屋盖和外墙钢檩条、钢筋拉杆型号及尺寸、钢构件油漆等均不符合图纸设计要求;存在着施工质量问题。(二)修复费用估算为:贰拾陆万陆仟柒佰陆拾柒元柒角柒分。(¥266767.77元)。2017年12月8日,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公司申请对现场剩余水泥、沙子、砖、钢筋、过梁、电线、电缆、给排水管、预埋管、临建房屋、工地大门及人工的损失费用进行评估;对陕信[2017]鉴字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所鉴定事项申请重新鉴定。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委托陕西俊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现场剩余水泥、沙子、砖、钢筋、过梁、电线、电缆、给排水管、预埋管、临建房屋、工地大门及人工的损失费用进行评估。对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因其理由不成立,未予准许。2018年3月27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以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未到现场、且鉴定材料不全为由退鉴。
一审法院另查明,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工商登记注明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建筑工程设计甲级,招投标咨询”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北京高能筑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变更登记为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工商登记载明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建筑工程设计甲级,招投标咨询。”其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没有建筑施工项目,故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作为承包人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与陕西广通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故双方当事人要求确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事实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陕西广通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但以上行政法规、条例属管理规范,非效力规范,故陕西广通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之间无因果关系,陕西广通公司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不承担责任。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故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没有约束力。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应返还超收陕西广通公司的工程款并赔偿陕西广通公司因合同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系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公司的分公司,故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公司应当对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承担的责任负连带责任。《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陕西广通公司提供施工蓝图,陕西广通公司未提供图纸而委托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设计并审图,陕西广通公司主张要求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给付审图费、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反诉要求陕西广通公司给付审图费及设计费均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协商解决或另案诉讼,本案不作处理。一审法院依照施工蓝图及鉴定报告认定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已完成工程的工程价款为872768.06元,其中办公楼基础部分已完成工程价款123948.64元,两个钢构厂房已完成工程价款748819.42元(含厂房框架6***422.55元、厂房基础89396.87元),办公楼基础部分施工人工费及材料费为78300.41元,办公楼一层部分施工人工费及材料费27262.62元,拆除办公楼一层人工费及材料费1130.41元,修复费用266767.77元。陕西广通公司已付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工程款1410000元,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已完成工程价款872768.06元。陕西广通公司超付537231.94元,超付的工程款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应当返还陕西广通公司,由于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建设的办公楼、钢构厂房部分工程经鉴定不符合质量规范需要修复,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应支付陕西广通公司修复费266767.77元。由于陕西广通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租赁吊车费及挖机费,故陕西广通公司要求支付租赁吊车费及挖机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陕西广通公司要求确认《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请求赔偿修复费、返还超付工程款、由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承担鉴定费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建设的办公楼走道设计为1.5m、办公楼一、二层之间未设计圈梁,办公楼一层建筑不符合质量要求,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自行拆除了办公楼一层的建筑。又由于办公楼基础不符合质量要求,鉴定机构建议重新做办公楼基础,原有办公楼基础不能再使用,办公楼一层的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拆除办公楼一层的人工费、材料费及办公楼基础部分施工人工费、材料费应当由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负担;对于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反诉要求陕西广通公司支付钢构厂房材料费一节,陕西广通公司支付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的工程款已包括该项费用,不应再支付被告该项费用。因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未提供其剩余材料损失、临建房屋、工地大门材料、人工费等损失数额,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反诉要求陕西广通公司承担剩余材料损失、临建房屋、工地大门材料、人工费损失的反诉请求因缺乏事实根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公司要求确认《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驳回陕西广通公司要求赔偿租赁吊车费、租赁挖机费的反诉请求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陕西广通公司与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二、自判决生效后15日内,由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返还原告陕西广通铁路机车配件有限公司工程款537231.94元。三、自判决生效后15日内,由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赔偿陕西广通公司修复费用266767.77元。四、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陕西广通公司要求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租赁吊车及挖机费用的诉讼请求。六、驳回陕西广通公司要求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要求陕西广通公司支付办公楼一层人工费、机械费的反诉请求。七、驳回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要求陕西广通公司支付办公楼基础部分施工人工费、材料费的反诉请求。八、驳回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要求陕西广通公司支付拆除一层办公楼施工人工费、机械费的反诉请求。九、驳回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要求陕西广通公司支付钢构厂房基础材料费及钢构厂房材料费的反诉请求。十、驳回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要求陕西广通公司支付剩余材料损失费、临建房屋及工地大门材料人工损失费之反诉请求。十一、驳回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33元,鉴定费7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328元、鉴定费9000元,由陕西广通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933元、反诉费500元,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828元、鉴定费790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对于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正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一、陕西广通公司对双方间《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二、陕西广通公司是否应对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遗留在施工现场的材料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第一个问题,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诉主张陕西广通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应当承担责任,一审法院未判令陕西广通公司承担责任不当。首先,陕西广通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并非认定双方间《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事由;其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合同确认无效后,一审法院判令陕西广通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判令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承担修复义务并无不妥。因此,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就此问题的上诉不能成立。关于第二个问题,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是由于陕西广通公司的原因导致遗留在施工现场的材料无法由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收回,本院二审中经现场查看,也没有发现陕西广通公司阻却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收回遗留在施工现场的材料的情形。因此,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请求陕西广通公司赔偿其遗留在施工现场的材料,依法不予支持。由于该请求不应支持一审法院未对遗留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进行鉴定也无不妥。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40元,由北京高能筑博西安第一分公司、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熠
审 判 员  陈 晶
代理审判员  李沫雨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