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3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靳某某,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四巷**号院。
被执行人:北京高能筑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36号鸿祥大厦B座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高能筑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大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与北京高能筑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北京高能筑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03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靳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227337.5元及利息,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尚未受偿金额为227337.5元及利息,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方亦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