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通路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分公司与四川省中通路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民初4426号

原告: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滨河路58号。

负责人:赖斌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蕾,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中通路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上南大街47号吉祥大厦16楼1605号。

法定代表人:张乐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分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中通路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云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申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