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通路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中通路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12执恢132号
申请执行人:***,1968年2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中通路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上南大街47号吉祥大厦16楼1005,组织机构代码:20183221-7。
法定代表人:何模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元市朝天区水务局,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朝天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703008462402N。
法定代表人:杨清明,系水务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中通路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区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元市朝天区水务局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中通路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朝天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克
审判员 侯 倩
审判员 李兴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