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821执恢20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2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31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中通路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上南街。
法定代表人:何模田,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中通路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9680元;另查明,二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洪敏
审判员 张益良
审判员 何锡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