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通路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四川省中通路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4执473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9号1栋1单元6楼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
被执行人:四川省中通路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上南大街47号吉祥大厦16楼16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中通路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因房屋系轮侯查封,故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四川同达建设有限公司有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92元、保全费1984元、公告费6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丽红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陈正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