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通路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四川省中通路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熊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广民终字第6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中通路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12日,务农。
委托代理人*书友,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中通路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3)旺苍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四川省中通路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3)旺苍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6元,已由上诉人四川省中通路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红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孟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