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9)黔2323执94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2323执94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匡福妹,女,1983年4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执行人:龙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办事处成功街宏发花苑五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龙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8923.00元,现因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龙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892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