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领旗食品有限公司、龙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722民初3577号
原告:四川领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工业园区芦溪工业区魁星楼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涪城区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涪城区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龙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海澄镇城隍路267-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领旗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龙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2021年7月19日,原告四川领旗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领旗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领旗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四川领旗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敬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