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2民初2566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6月19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毛振华,涪城区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海澄镇城隍路26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9838310XU。
法定代表人:陈开速。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锋
审 判 员 何 勇
人民陪审员 邓成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刘 丹
书 记 员 敬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