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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千百盛木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81民初453号 原告:赣州千百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五洲南大道1号江湾帝都(一期)赣州商贸城3-200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5J4ET8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兴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城隍路26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9838310XU。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赣州千百盛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赣州千百盛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赣州千百盛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