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民申6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傅家巷108号。
法定代表人:沈跃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两审法院对申请人多次上访的证据不采信、不依职权调取证据、剥夺申请人申辩的权利,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条第(一)、(二)、(四)、(五)、(六)、(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申请人***、***并未在本案审查期间向本院提交足以推翻原判决新的证据;两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之子**死亡事故发生之日申请人即已明确知道权利被侵害,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从该时起计算为期一年,且没有因中止、中断而继续、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直至向法院起诉时,诉讼时效期间确已届满的基本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同时,由于证明该事实的证据并非申请人不能自行收集的,故两审判决适用法律符合规定,审判程序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五)、(六)、(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奇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