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652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
被告:***海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3NA582W,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575号)1号楼4层407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296719179B,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8号14层1403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海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62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青
书 记 员 梁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