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11财保4号 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平安路无号第6层031室。 法定代表人:陈治国,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8号14层14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名称: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兰州雁滩支行,银行账户:2703********)及(开户名称: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红古区ppp农村公路工程项目部,开户银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北路支行,银行账户:1026********)内存款370458元。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福特牌CAF6510B63E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甘AG××**)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开户名称: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兰州雁滩支行,银行账户:2703********)及(开户名称: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红古区ppp农村公路工程项目部,开户银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北路支行,银行账户:1026********)内存款370458元。 二、查封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福特牌CAF6510B63E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甘AG××**)一辆。 案件申请费2373元,由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