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皋兰县道路运输和公路水运服务中心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2民初1106号 原告:许万敬,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被告:皋兰县道路运输和公路水运服务中心,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石洞镇北辰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被告: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8号14层14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许万敬诉被告皋兰县道路运输和公路水运服务中心、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许万敬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万敬撤回对被告皋兰县道路运输和公路水运服务中心、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万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许万敬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