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2民初1106号
原告:许万敬,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被告:皋兰县道路运输和公路水运服务中心,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石洞镇北辰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被告: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8号14层14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许万敬诉被告皋兰县道路运输和公路水运服务中心、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许万敬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万敬撤回对被告皋兰县道路运输和公路水运服务中心、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万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许万敬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