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11民初1207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被告:***,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8号14层14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珺,系公司项目经理。 第三人:***,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舟曲县。 原告***与被告***、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46元,减半收取542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贺 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