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8497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姣婷,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9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原告***诉被告***海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海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海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