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海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8497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姣婷,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9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原告***诉被告***海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海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海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昌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