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伟源(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龙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恒伟源(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4450号 原告:献县龙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知春路理想大厦5号楼二单元17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伟源(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站前路11号3号楼812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献县龙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恒伟源(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献县龙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审判员  汤民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