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4民初1555号
原告:四川众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火花路98号金山大厦3单元24-5号。
法定代表人:青晓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纪猛(特别授权),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5月5日出生,户籍地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岳林,男,汉族,1986年8月6日出生,户籍地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现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受理原告四川众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岳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四川众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众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行使自己正当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众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何泽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严思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