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岳林、四川众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3民终4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现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鑫豪,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众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火花路98号金山大厦3单元24-5号。

法定代表人:青晓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纪猛,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庞龙,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众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顺建筑公司)、原审被告庞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4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众顺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众顺建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20年3月19日,因众顺建筑公司商砼车超载等原因导致路面毁损,致使运送的商砼无法顺利运抵浇筑场所,同时由于众顺建筑公司修路等原因导致运送的商砼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间而成为废料,**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马上安排进行浇筑,浇筑过程中导致**的泵车损坏。由于泵车损坏,**方及时打电话报保险公司和车辆维修厂家,同时联系其他泵车,众顺建筑公司则要求不用联系其他泵车,可以将这些商砼用于修路,以免下次再出现此类情况。起诉之后,**才知道是众顺建筑公司的商砼过期致泵车损坏,现众顺建筑公司要求**、庞龙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众顺建筑公司所运送的商砼报废是因为路面损坏不能正常通行,导致商砼本身已超过国家规定的使用寿命而报废。即使泵车没有受损,也不能将已经报废的商砼进行浇筑,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庞龙不能为也不敢为。一审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支持**的上诉请求或发回重审。

众顺建筑公司辩称,事发当天,众顺建筑公司因里坝工地需要浇筑混凝土,与经营泵车的**建立了承揽合同关系。因工地路面原因导致运送混凝土的罐车下陷无法正常作业,下午一点多修好路面后,准备继续使用**的泵车作业时,泵车管道断裂无法作业,导致混凝土报废,给众顺建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辩称可以另外喊其他泵车来作业施工,但因施工地点偏远,时间仓促,其他泵车来不及赶到。一审审理中,双方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路面修好后,正准备输送混凝土时,**的泵车管道断裂导致混凝土无法输送,混凝土报废。因此,**的泵车管道断裂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而且不符合客观情况,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正确,应当驳回**的上诉,维持原判。

庞龙未作陈述。

众顺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庞龙、**共同偿还众顺建筑公司的经济损失42,288元,并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计算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庞龙、**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众顺建筑公司承建南充市嘉陵区里坝敬老院工程,并在南充市未来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建材公司)购买商砼80方(单价420元/方)运输至里坝工地,**、庞龙通过其所有的泵车承揽商砼浇筑。2020年3月19日,未来建材公司为众顺建筑公司共运输4车(每车方量为20方)商砼至里坝工地(发车时间:上午8点18分、8点31分、9点13分、9点29分)。9点30分左右,未来建材公司的商砼运输车陆续到达案涉工地。在第一车商砼到达案涉工地后,众顺建筑公司组织庞龙、**所有的泵车浇筑商砼。庞龙、**浇筑约5方商砼后,因案涉工地路面不成就,导致罐车无法与泵车进行接触,庞龙、**的泵车无法继续浇筑商砼。众顺建筑公司即行修筑加工路面并利用自己的塔吊进行商砼浇筑。下午1点左右,案涉工地路面条件成就后,庞龙、**再次使用泵车准备进行浇筑,泵车出现故障,无法浇筑商砼。因泵车无法继续工作,商砼已过最大限值使用时间,双方发生争议,众顺建筑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另查明,商砼从未来建材公司运输至案涉工地大约需要1小时左右。

一审法院认为,所谓承揽加工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程,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虽众顺建筑公司与庞龙、**未签订书面的承揽合同书,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关系,由庞龙、**按照众顺建筑公司的要求将商砼通过庞龙、**所有的泵车进行浇筑。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商砼损失的责任承担、其他损失的责任承担。

商砼损失的责任承担。众顺建筑公司认为因庞龙、**的泵车出现故障,无法进行浇筑,导致商砼过期无法使用。庞龙、**辩称因商砼延误时间过长,使用时已过期,导致了泵车故障。经一审庭审查明和证人证言,商砼作为特殊商品,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应当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浇筑。未来建材公司发货至案涉工地后,庞龙、**在众顺建筑公司的安排下,积极进行承揽工作,但因众顺建筑公司案涉工地路面原因,导致庞龙、**的泵车无法进行正常工作,众顺建筑公司对商砼的延误使用有一定过错。众顺建筑公司积极修筑路面,路面条件成就后,双方再次进行浇筑,庞龙、**的泵车出现故障,无法完成承揽工作。庞龙、**作为承揽人未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庞龙、**辩称再次进行浇筑时,商砼已经无法使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庞龙、**的辩称不予采信。庞龙、**对商砼的延误使用亦存在一定过错,双方对因延误时间过长导致商砼无法使用均存在一定过错。众顺建筑公司未经庞龙、**同意擅自将剩余商砼倾倒。双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砼的损失完全是由对方导致,根据公平原则,对损失的商砼,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为宜。案涉当天,众顺建筑公司购买了80方商砼,含税单价为420元/方,已使用约5方,未使用商砼总价为31,500元。庞龙、**应向众顺建筑公司支付商砼损失15,750元。

其他损失的责任承担。众顺建筑公司认为因商砼无法使用,导致工期延误,其损失应由庞龙、**承担,并提供了《架料租赁协议》、《机械租赁协议》、《工资表》、《工资证明》。因商砼无法正常使用,双方均存在过错,众顺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以上损失均由庞龙、**直接导致,故对众顺建筑公司诉请庞龙、**赔偿其他损失不予支持。综上,为了结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庞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众顺建筑公司支付损失15,750元;二、驳回众顺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9元,由众顺建筑公司承担390.25元,庞龙、**承担118.75元。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之规定,本案二审围绕**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关于商砼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众顺建筑公司称因**的泵车出现故障无法浇筑,导致商砼过期报废,**则称因众顺建筑公司路面条件不成就导致无法浇筑,因修路延误时间过长,导致商砼在泵车故障前已报废。根据本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可知,商砼到达案涉工地后,**所有的泵车便在众顺建筑公司工作人员的组织安排下浇筑商砼,但因案涉工地路面原因导致泵车无法正常工作,这对商砼的延误使用有一定影响;路面条件成就后,却因泵车出现故障无法继续浇筑,对商砼的延误使用也有一定影响。**称商砼在泵车发生故障前已经报废,但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该主张,也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泵车故障是因商砼已过期导致的,故其相关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一审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双方对商砼延误使用的过错情况,确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周朝阳

审判员  何顺红

审判员  刘 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岱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