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3民初972号
原告:四川邦瑞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雅东街46号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县昌合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烟庄街道西十里营村东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冠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经济开发区苏州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金沟河镇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邦瑞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昌合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冠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新疆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邦瑞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邦瑞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邦瑞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投递费105元,由原告四川邦瑞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多收的案件受理费250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四川邦瑞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