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526民初228号
原告:筠连县天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中和村银河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7337733218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赫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川南农贸市场特色一条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4HK4JX2。
法定代表人:**。
原告筠连县天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赫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筠连县天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筠连县天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筠连县天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