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四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梧州市秀丽农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梧州四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403执5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四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梧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四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保定,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梧州市秀丽农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梧州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广西昭平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广西梧州市。

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四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403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4民终1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梧州市秀丽农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45908.9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5764元,申请执行费5089元。本院同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公积金、证券及车辆,无经营收入,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研材

审 判 员 梁海锋

审 判 员 傅娟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关智聪

书 记 员 冼滨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