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14民初1416号
原告北京旭北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南路佰嘉经济适用房二期38号2层02层商业12。
法定代表人周国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中,男,1982年1月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
原告北京旭北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北新创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旭北新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旭北新创公司诉称:2015年1月5日1时18分许,在昌平区G6辅路出京方向华北电力大学南路西丁字口处,周志江驾驶***所有的大型汽车(×××)以及北京市盛达运输有限公司的挂车(京AY838)由南向北行驶,周志江驾驶的车辆行驶过程中车身右侧前部与右侧一灯杆相撞,车辆前部又与原告负责维修保养的电缆、电线相撞,造成线缆拉断。原告因此次事故所支付的维修电缆费用,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确认为5000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至今未果。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修线杆及线缆费用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5日1时18分许,在昌平区G6辅路出京方向华北电力大学南路西丁字口处,周志江驾驶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将由原告负责维修保养的电缆线杆相撞,线缆拉断。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认定,周志江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评估,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除肇事车辆之外的财产损失共计87800元,其中由原告负责维修保养的线缆损失为50000元。
另经本院核实,肇事车辆的保险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已经将理赔款87800元全部支付至***本人账户。被告***领取保险理赔款后未向原告进行赔偿。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信息查询单、评估报告、光缆代维合同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已经得到保险赔偿款,故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维修线杆线缆等损失费50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了当庭质证和答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北京旭北新创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费五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旭北新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娟
人民陪审员 聂增尧
人民陪审员 李宝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