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旭北新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旭北新创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4执300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旭北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南路佰嘉经济适用房二期38号2层02层商业12。
法定代表人**有,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
北京旭北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141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北京旭北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3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极少量银行存款、机动车4辆,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6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四辆(车牌号分别为×××、×××、×××、×××),但本院暂未查询到以上车辆去向。本院已于2017年6月1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并于2017年6月7日决定对其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措施。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应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