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轩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株洲市石峰区双盈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与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湖南轩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211民初290号
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双盈建筑器材租赁中心,经营场所株洲市石峰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69年2月4日出生。
被申请人:湖南轩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石峰区双盈建筑器材租赁中心诉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湖南轩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双盈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湖南轩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双盈建筑器材租赁中心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双盈建筑器材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湖南轩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受理费2,820元,由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双盈建筑器材租赁中心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董海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彭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