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轩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株洲市石峰区双盈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与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湖南轩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211民初290号之一
原告:株洲市石峰区双盈建筑器材租赁中心,经营场所株洲市石峰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
被告:湖南轩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株洲市石峰区双盈建筑器材租赁中心诉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湖南轩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属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一、本案被申请人起诉的四被告住所地均未在株洲市天元区,且本案的项目所在地也非天元区;二、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签订合同,也未对管辖法院进行过约定,故被申请人要起诉申请人,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法律依据,申请人的住所地为长沙市开福区,故本案应由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第九条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如有纠纷,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当事人约定双方有权向合同签订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的合同签订地为株洲市天元区,且管辖协议不违反级别与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海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彭婕
附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