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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水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芙蓉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534号 申请人:长沙市天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敢胜村民主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84906462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芙蓉区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五一大道599号供销大厦1704-499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90号53栋2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3MA4LFTYC9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市天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芙蓉区分公司、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22)湘0121民初1565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芙蓉区分公司、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8696.1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