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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隆盛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11民初2212号 申请人:株洲市隆盛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金盆岭11号。 法定代表人:**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90号53栋209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株洲市隆盛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株洲市隆盛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2,37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市隆盛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2,37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案申请保全费4182元,由申请人株洲市隆盛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