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936号
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平中公路飞鹅村(暗婆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6783542P。
法定代表人:邓伟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平,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君,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5NXPD3R。
法定代表人:黄富德。
被告: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用代码915100002143956931。
法定代表人:朱江。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用代码91510100201906490X。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
被告:余付伦,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余付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娇娇
书 记 员 马巨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