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祥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6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富怡雅居**-4A。
法定代表人:肖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紫波,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沿江路********。
法定代表人:黄富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v>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法定代表人:陆志方。
上诉人深圳市****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诉被上诉人***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润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冶公司)、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菲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驳回其起诉的(2020)粤0112民初1129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查。
上诉人盛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一、虽然祥润公司与盛世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但该条款不能约束五冶公司、恩菲公司;二、双方之间诉争的法律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案涉工程所在地在广州市黄埔区,故本案应当由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
盛世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祥润公司、五冶公司立即向盛世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3239133.29元及利息49407.58元(利息以3239133.29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从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恩菲公司对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按原告邹锡昌撤回起诉处理。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祥润公司、五冶公司、恩菲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盛世公司与祥润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就案涉工程项目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十二条第1点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可见,盛世公司与祥润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且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故盛世公司应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原审裁定如下:驳回盛世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盛世公司与祥润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了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祥润公司已向一审法院明确提出双方存在仲裁条款、涉案纠纷应由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盛世公司对祥润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但五冶公司、恩菲公司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项下仲裁条款的当事人,不受该仲裁条款约束,盛世公司对五冶公司、恩菲公司提起的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关于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原审法院驳回盛世公司对五冶公司、恩菲公司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盛世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百三十二条,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11298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驳回深圳市****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对***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指令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深圳市****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对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俞 颖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思泳
刘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