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祥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忠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02民初2824号
原告:四川忠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1537号2幢4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MGKU6C。
法定代表人:林亿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海,成都天府新区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沿江路223号2幢-1层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5NXPD3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6年2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告四川忠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忠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忠正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舒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