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21民初1754号
原告: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松西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株洲县渌口镇松西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松西子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兴世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堂市村坪上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松西子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湖南兴世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松西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兴世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松西子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松西子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48.37元,减半收取1124.19元,由原告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松西子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文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