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97号
申请人:四川中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经济开发区成都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582153655X。
法定代表人:杜大鹏,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宜宾国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西区A4-1地块居住小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33FAQ41。
法定代表人:唐超,经理。
被申请人:高中国,男,汉族,1981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申请人:何敏,男,汉族,1976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申请人四川中豪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宾国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中国、何敏名下752432.96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此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中豪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此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宾国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中国、何敏名下银行账户752432.96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82元,由申请人四川中豪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 江
法官助理 杨浩雯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廷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