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岷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统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中岷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21民初404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鑫统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黑龙滩镇大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MA66MBAA9G。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岷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桐花巷**海华都市理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MA62J7CF1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鑫统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岷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川1421民初404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岷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30000元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鑫统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并撤回起诉,现申请解除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中岷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000元。
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四川鑫统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