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岷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岷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锦鑫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8827号
原告:中岷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桐花巷247号海华都市理想1栋9楼9号。
法定代表人:黄宇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明,四川良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鑫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路与城南路交汇处西北角1501-1509、1517号房。
法定代表人:邹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岷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锦鑫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岷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锦鑫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岷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岷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锦鑫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中岷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贵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谢婷
书记员龙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