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岷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岷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龙蟒福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民初3259号
原告:中岷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桐花巷247号海华都市理想1栋9楼9号。
法定代表人:黄宇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繁华,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龙蟒福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经济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敏。
原告中岷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龙蟒福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中岷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岷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岷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中岷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靖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沈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