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岷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岷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4民初84号
原告:**,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中岷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桐花巷247号海华都市理想1栋9楼9号。
法定代表人:黄宇杰。
原告**与被告中岷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晓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诗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