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1民初8651号
原告:常熟市丰禾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
法定代表人:翁益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4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负责人:***。
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丰禾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常熟市丰禾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丰禾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熟市丰禾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