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1111号
原告:常熟市丰禾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600707179。
法定达标人:翁益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53094397。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熟市丰禾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丰禾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熟市丰禾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丽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