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23民初1430号
原告:**,女,199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四川欧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东段奥园**号楼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1T6HP6F。
法定代表人:肖诗刚。
原告**与被告***、四川欧翔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为由,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