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欧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欧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1530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强兵,四川皓锦(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四川欧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东段奥园1B号楼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1T6HP6F。

法定代表人:胡远林。

原告***与被告**、四川欧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欧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并申请不再交纳诉讼费用,请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欧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且已明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七日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纪跃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洁

书 记 员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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