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联业商贸有限公司、湖南湘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3财保131号
申请人:湖南联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湖南一力股份有限公司重**108门面。
法定代表人:彭细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湘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神农文化休闲街B地块****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联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联业商贸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湖南湘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案保全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湖南联业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