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黄龙县白马滩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31民初3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嘉岭大厦******。

法定代表人:白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陕西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龙县白马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住所地黄龙县白马滩镇街道iv>

法定代表人:石玉龙,该镇镇长。

本院审理申请人陕西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黄龙县白马滩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陕0631民初3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黄龙县白马滩镇人民政府账户(27XXXXX)内的2400000元存款,期限为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5月15日。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黄龙县白马滩镇人民政府账户(27XXXXX)内的2400000元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陕西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岗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