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31民初363号
申请人:陕西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博城仕佳B3-2单元301。
法定代表人:白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陕西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龙县白马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黄龙县白马滩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石玉龙,该镇镇长。
本院审理申请人陕西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黄龙县白马滩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龙县白马滩镇人民政府账户(XXXXX)内的240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陕西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险单号:XXXXX)。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品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顺利审理及执行,依法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龙县白马滩镇人民政府账户(XXXXX)内的2400000元存款,期限为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5月15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岗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