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29民初409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锡林***正镶******。
被告:***,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桥西区。
被告:山西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七一北路二十里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正镶白旗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正镶******。
法定代表人:***日嘎拉,职务:局长。
原告***与被告***、山西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镶白旗交通运输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